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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准确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服务,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机构、分类管理提供决策依据,防范假借非学科类培训项目实际开展学科类培训服务等逃避监管的行为,制定本指引。
一、制定依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和基础教育阶段国家课程标准以及《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等政策文件。
二、适用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培训(含线上培训及线下培训)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指引。
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实施培训服务的机构,参照执行。
三、学科类培训鉴定指标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类别进行鉴定,应当根据培训服务的实际情况,重点基于如下指标进行审查鉴定,凡是符合相应指标特征的,视为学科类培训:
1.培训目的:以学科知识为导向,主要为提高学生学科成绩、升学考试服务,片面强化相关学科听、说、读、写、算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2.培训内容:围绕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9类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为学习内容。
3.培训方式:以刷题、考试、重复读写等反复机械训练为主要形式,以预习、授课和作业辅导等为主要教学方式,以教师讲授、学生听课为主要形式。
4.培训评价:以学科类考试测试的成绩为主要评价标准,强调甄别与选拔。
四、非学科类培训鉴定指标
校外培训服务项目全面符合如下指标特征的,视为非学科类培训:
1.培训目的:旨在发展中小学生核心素养,以培养拓展学生兴趣爱好、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全面发展。
2.培训内容:在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科类学习内容以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其他学习内容。
3.培训方式:以体验式、探究式、项目式、综合性学习为主要方式,以教师指导、学生实践探索为主要形式,突出实践性、创造性。
4.培训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强调综合素质水平与发展,以实践、参与和表现性评价为主,注重教学评一致性,不涉及学业成就与学科类考试成绩。
五、鉴定原则
1.合规性原则。鉴别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规定,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内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全面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2.科学性原则。综合发挥专家在教育理论、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科学甄别确认培训项目类型,为分类管理提供准确依据。
3.独立性原则。提供鉴别服务的专家不受干扰,不带偏见,确保鉴别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4.回避性原则。专家与待鉴定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负责人、专兼职员工无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六、鉴定程序
1.机构自主申请。培训机构在申请办理或换发办学许可证时,要向属地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动申报学科类或非学科类申请事项,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组织专家鉴定。由属地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3位及以上专家依据鉴定指标,对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综合研判作出“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 鉴定结论。
3.鉴定结果确认。专家组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报告,作为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专家组成员要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确认。
4.鉴定报告备案。鉴定报告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便于统一管理。自治区和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加强对旗县(市、区)鉴定工作的指导。
七、保障措施
1.成立鉴定专家委员会。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成立鉴定专家委员会,包括学科专家、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可由教研人员、学科骨干教师、培训行业专家、法律顾问等人员参与组成。专家人选要求政治立场坚定,能够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行良好、作风正派。
2.畅通申诉救济渠道。培训机构举办者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逐级向盟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鉴定结果实行三级终审。
3.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培训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属地主管部门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包括培训活动、培训评价、学员人数、经费收支、人员管理等内容。审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培训机构作出综合评价,并分类建立管理台账。
4.落实行业自律行为。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对其实施的培训服务类别进行自我审查判断,主动按照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严禁出现对外宣传与实际培训服务类别不一致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10月25日
| 校外培训机构学科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申请表.docx |
蒙公网安备150400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