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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辽代遗址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20-01-08 11:06 来源:赤峰日报 编辑:巴雅苏勒

日前,记者在赤峰市文物局获悉,我市又一部地方性法规《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我市2015年正式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允许立法的两个遗址管理办法其中之一。是继2017年1月1日颁布实施首部《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后,制定和实施的第二部有关文化遗址的法规,也是辽代遗址保护第一次纳入立法。

《条例》所称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其保护对象包括辽上京遗址、辽中京遗址、祖陵及祖州城、庆陵及庆州城、怀陵及奉陵邑、饶州故城址、武安州遗址、高州城址。共涉及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敖汉旗等6个旗县和2个京城、5个州城及辽太祖、太宗、穆宗、圣宗、兴宗、道宗诸皇帝陵墓。

据了解,《条例》对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依法审批制度、考古活动监督勘探和发掘等都作出了规定;确立了遗址保护责任明确的分级管理体制;明确了文物本体保护状况的监测制度和安全保护制度;禁止了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地表建筑上喷涂、擅自移动、攀登城墙、堆放柴草等九项禁止行为,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为赤峰市境内辽代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明确依据。

据赤峰市历史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市文物局副局长陶建英介绍,没有该部立法之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保护工作的。此次这部地方性立法的实施,将有助于结合本地实际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下一步,将根据《条例》进一步加强保护。